对“三农”生产经营的促进与保护。农村发展、农民致富,关键在于农业生产经营。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的促进,不仅在于各种扶持政策,更应在法律上通过减少禁止性规定,使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可以作为资产进行流通。农村和农业的发展有巨大的融资需求,而作为农民手中最大的资产--农地上的用益物权却长期被排斥在土地市场之外,成了制约土地要素市场化的重要因素。因此,盘活集体土地是激活要素潜能的内在要求。对此,《民法典》作出了应对,删除此前《物权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全,只有允许耕地使用权抵押,才能适应土地“入市”的需要。这个变动将对我国农村土地金融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此外,《民法典》将经营权的性质由原来的债权性质修改为物权性质,使农民可以进一步盘活手中的土地经营权,既可以将土地用来经营,又可以将其作为贷款的抵押标的进行再融资,从而扫除了农民贷款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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