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农民对农地的承包经营权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对于进一步完善农地经营制度,《民法典》落实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在继续保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设置了一个新权利,即土地经营权,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对于土地经营权而言,还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这样既使得农民将承包地作为基本保障,又可以通过流转使得土地在更能创造收益人的手中进行农业生产。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