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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侵权损害赔偿的方法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5日|分类:人身损害 |431人看过

调整侵权损害赔偿的方法

 

1.调整侵害人身权益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较原《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的区别在于;第一,将计算方法的三个层次改为两个层次,减少了计算的复杂程度;第二,按照受到的损失或者按照获得的利益计算损害赔偿的先后顺序递进方式,改变为选择方式,将选择权交给被侵权人自己行使。

 

2.规定财产损失可以选择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数额

民法典第1184条对“财产损失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修改在于,对其他方式的限定增加了“合理”的要求。只要选择的计算方式是“合理”的,就是可选择的。合理,要求采取的其他计算方法要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如沈阳故宫博物院下马碑被毁案中,法院适用可预期规则确定赔偿责任,是为合理。

3.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引起了对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性质的争论。民法典第1186条将适用情形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既不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也不是“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特别强调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不是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而是须依照法律特别规定方可适用的规则。此外,本条规定的分担损失规则并没有请求权,须在法律具体规定的条文中才包含请求权。

 

4.扩大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民法典对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修改仅一处,即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中增加规定“营养费”。营养费是救济人身损害所必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4条已分别确认了营养费的可赔付性和一般计算方法。原《侵权责任法》第19条未列明营养费的赔偿,但“等”中应包含此项。民法典第1179条使营养费这一赔偿项目法定化,有利于司法适用的统一,避免适用法律上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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