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
1.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一般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侵害“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为例外。《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的这一规则现写入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并作出了如下修改:第一,增加了责任构成须主观上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同主观状态下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的损害无本质区别,或不应作此限制。第二,对侵权行为所侵害对象的界定修改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具有身份象征意义的特定物被纳入文义范围。第三,“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改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这主要改变的是主观要件限缩了一般过失所致的此类损害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违约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以往违约行为造成受害人人格利益损害时,应依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另行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民法典第996条规定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为当事人权益保护简化程序,打开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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