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的日常作业:法之发现、适用及续造
1. 法之发现
民事法强调“意思自治”,并以民事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而拒绝裁判为原则。因而面对案件,民事法官便要“找法”。法从何而来?《民法典》第10条有相应规定,该条所指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为第一项法源。“习惯”为第二项,至于“最高院司法解释”可为第三项。但指导性案例是否为法源,意见不一。
2. 法之适用
根据“找法”结果的不同,法官为裁判案件相应地会有不同的作业方式。其一,法官首先须解释和界定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并将事实涵摄于此。其二,在法律条文中,存在诸如“合理期限”、“过分高于”之类需据个案具体判断的事项。其三,条文中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特别事由”等不确定概念,需法官对此类概念补充内涵。
3. 法之续造
当法官找不到法律规范时,其需进一步审查是否构成法律漏洞,并设法填补漏洞(法律内的法之续造);若无法认定法律存在“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仍有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问题。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