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行为的特点
一般认为,旧过失论只是将过失理解为与故意不同的心理状态,在犯罪的客观面则不能区分故意犯与过失犯。新过失论的一个重大特色是,“主张过失犯在违法层面与故意犯不同”,即从行为人的不适当的行为样态中寻找过失的本质:在行为人具有结果回避义务的场合,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引起结果的事实本身,是处罚过失犯的基础。显然,新过失论所说的处罚过失犯的基础,是从不法层面而言。所以,本部分在不法层面比较新旧过失论的观点。在构成要件结果上,对应的故意犯与过失犯不可能存在区别,如故意杀人罪的死亡结果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死亡结果完全相同。由于绝大多数新过失论者也认为结果的预见可能性是过失犯的责任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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