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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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好民事起诉状需解决的九个问题(六)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5日|分类:法律文书代写 |439人看过

问题六:立案时是否一并提交案例检索报告?

答:说服的工作唯一和最终目的是影响裁决者的裁判结论。裁决者的结论由作为法律规范的大前提和作为事实的小前提决定,大前提通过法律检索获得,小前提则通过对证据的梳理确认。因此,所有的说服工作都围绕大前提和小前提展开。在民事起诉状中,将证据清单和证据作为其附件想必也是基于此道理。

法律检索的价值在于明确判断诉讼请求成立的要件和标准,为证据的收集提供方向和目标。而事实上,我们只重视对证据的收集,而忽视了对大前提的检索。甚至大部分民事起诉状,没有披露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如果一个案子,不明确法律依据,就不可能构建一个完备的“要件树”,如果找不到全面且准确的要件,那么证据的收集和事实的提取必然是盲目的。因此,做好法律检索,找全要件,是做好案件的最核心工作。

所以检索报告和证据清单同等重要,将二者同时作为民事起诉状的附件,应当是未来完善办案标准的趋势,也是原告必须主动完成的工作。

民事起诉状的功能,在于使法官阅读后,能够得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一判断。如果原告通过民事起诉状,第一时间披露检索报告,这无疑有利于文书上述基本功能的实现。尤其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让法官第一时间看到对你最有利的主张,更具有意义,要相信先入为主的力量。不要等到法官命令你的时候,再被动的去找对你有利的观点,因为那时通常意味着裁决者已经形成了对你不利的第一判断。

当然,如果检索结果确实对你不利,那就不要提。问题是,你为什么要去设计一个明显不成立的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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