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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领导侮辱了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行吗?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1489人看过

这是不行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该条第六款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是用人单位违法方面的,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本案中,劳动者认为单位领导辱骂自己,就要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况且,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仅凭劳动者认为领导有辱骂的行为,领导的行为就是辱骂,还需要有确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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