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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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甲多次就企业的经营计划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结果愤然辞职,对吗?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986人看过

不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该条第六款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是用人单位违法方面的,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用人单位也没有一定要采纳员工建议的义务,况且用人单位采纳建议的首要标准是建议有没有价值,如果甲的建议没有任何价值,那么用人单位不采纳也是理所当然,即使甲的建议有建设性的作用,用人单位不想改变单位的经营计划,也无可厚非,甲是没有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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