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工作培训与责任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507人看过

一个工人在操作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遇到负责任的批评,该工人因心情不好出了事故,后来发现他没有经过培训就上岗,应如何处理?

答: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3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8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有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对于未尽到此项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有权予以处罚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