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宋某计划购买房屋,并于A地产公司签署《中介合同》委托其寻找房源。双方约定“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房源,应支付房屋实际成交价3%的服务费用”。随后,A地产公司多次向宋某介绍房源,其中包含位涉案房屋,但最终由王某的丈夫王某通过B中介购买。A房产公司知晓上述购房事实后,因佣金问题与王某发生争议。
本案最后判决驳回A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居间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之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之服务。
由此我们得知,居间人取得佣金必须满足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之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之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两者,委托人才负有支付佣金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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