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11团伙骗领信用卡盗刷一千多万,涉及什么法律问题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543人看过

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到身份信息后,两人按照身份信息上的年龄、照片信息分发给年龄、长相相似的女员工,指使她们编造学历、单位等信息向各个银行提交申请,骗领信用卡。当遇到银行上门见面核对信息的情形,就提前伪造不同名目的公司工牌。一旦信用卡申领成功,就利用POS机进行贷款套现。

目前,嫌疑人高某、孙某、赵某、刘某等11名嫌疑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已被丰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诈骗罪

 二、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2.本节罪中,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共有三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罪的信用卡包括仅具有储蓄功能的借记卡、电子银行,这是扩大解释;使用信用卡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对机器使用--盗窃罪(例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然后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二是对人使用--诈骗。(银行职员、商场收银员等,商场消费刷卡,属于对人使用)另外,这里的使用是指适用信用卡的功能,如果是用以质押,那么构成诈骗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1)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同时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一般定信用卡诈骗罪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仅限于对自然人使用,不包括对机器使用

(二)主观:故意,具有非法占有

律师观点

通过上述案件,金融单位在信用卡审核中要严格按照申领程序仔细核对信息,如果遇到冒用信息时,应及时报警,避免财产的损失。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