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北京一男子非法占有共享汽车,构成盗窃罪?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545人看过

北京首例盗窃共享汽车案日前宣判,18岁的保安员鲍某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三千元。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对象:他人(合法非法)占有的财物

 2.行为方式:平和手段(非暴力、非胁迫、非其他使得),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转移财产的占有。灌醉后窃取是抢劫;自醉后窃取是盗窃;非常轻微的暴力手段视为平和手段。

(1)故意:要求主观认识到财物“数额较大”。

(3)非法占有为目的:排斥他人占有且自己加以利用

二、盗窃罪的着手与既遂

2.既遂标准:取得控制说,是指行为人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之内且排除了他人支配的可能性。

律师观点

因此,在这个案件中,鲍某构成盗窃罪(既遂)。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