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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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隐瞒实情,购买“凶宅”能否构成退房的理由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5日|分类:人身损害 |525人看过

“凶宅”这一俗称,一般指住宅内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恶性案件的房屋。目前房屋买卖中的瑕疵在法律意义上主要指物质层面上的质量问题,而人们对于凶宅的恐惧感只存在于精神层面。但其实从人们对房屋的使用角度讲,凶宅可以视为房屋的一种瑕疵。人们普遍认为房屋发生过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时间是一种不吉利的兆头,故对居住环境产生心里不安,这是现实存在的人生态度和观念的心理影响,这是一种无形的障碍而不是迷信。该类房屋实际使用带来的不良状态,体现了房屋使用缺陷,因此可以视为房屋存在使用瑕疵。从交易角度讲,由于很多人忌讳适用“凶宅”,故买到此类房屋肯定难以脱手,专卖时势必低价出售,在卖方隐瞒交易时,买方实际等于购买了不足市价的房屋,即交易处于不公平状态。由此把“凶宅”引起的纠纷作为公序良俗进行法律调整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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