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签订了上述合同之后,居住权并未设立,还需要去相关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登记后才是真正设立了居住权。由于居住权的规定刚出台不久,部分地区还未来得及出台相关的登记条例。因此,在设立居住权之前,一定要先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登记事宜,确定能够办理登记后再设立居住权。若是双方仅仅签了书面的合同而未办理登记,合同当然是有效的,但是居住权没有设立,一方只能就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而不能当然地取得居住权。
3.我有了居住权之后,如果我自己不住,可以出租出去吗?
由于居住权的设立目的主要是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需要,具有人身专属性,且一般是不需要支付相应租金等财产利益。因此,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只能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而没有收益的权能。故居住权一般是不能出租的,但是,双方在合同中如果有约定取得居住权的一方可以出租房屋的,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收益。
4.如果我不在了,我的子女有权继续在房子里居住吗?
没有。
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无论是合同约定的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都会使居住权直接归于消灭。居住权人死亡的,哪怕居住期限未满,其子女也不能继承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不能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