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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我有权在他的房子上设定居住权吗(一)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311人看过

《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居住权的问题成为很多人关注的重点。众所周知,出台“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保护权利人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需求。而在离婚纠纷当中,也有很多关于离婚时设定居住权的问题,其中大部分人对居住权的理解有一个误区,他们认为这个权利是一个理所应当的权利,是作为有产权的一方在离婚后必须理所当然地为另一方提供居住的保障,而事实并非如此。下面我们挑选几个比较普遍的问题给大家解答一下:

 

1.离婚后我没有住处,可以要求在他个人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但约定对方取得产权,我方取得补偿)的房子设立居住权吗?

 

可以,但必须对方同意。

居住权属于他物权,简单地说就是在他人的房子上设定居住的权利,当然要经过他人的同意。且居住权的设立只有两种形式,一是合同约定,二是有效遗嘱确定,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避免不了经过权利人的同意。因此,无论双方是夫妻,又或是子女等任何关系,设立居住权,一定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才行。

 

2.对方同意后,居住权怎么设立?

 

上述我们也提到,居住权的设立只有两种形式,一是合同约定,二是有效遗嘱确定。夫妻双方离婚时,设立居住权一般是通过书面合同约定的形式,合同中至少要注明以下条款:①双方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住所;②不动产的具体位置;③居住的条件和居住要求;④居住期间;⑤因居住权产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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