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女方陈某起诉离婚的3个历程:
2018年,陈某起诉曹某,要求与曹某离婚,法院作出(2018)豫1481民初6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
2019年,陈某又起诉曹某,要求与曹某离婚,法院作出(2019)豫1481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
2021年,陈某再一次起诉离婚,要求与曹某离婚,法院作出(2021)豫1481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又一次判决不准离婚。
法官做的工作有:庭审后,法官向曹某了解相关情况,曹某表示渴望与陈某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希望陈某能够回心转意。法官到蒋大庄一组进行了走访,据受访人反映,陈某、曹某平常感情较好,二人并无实质性矛盾。
永城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曹某结婚十余年并育有一子,夫妻感情尚可。陈某虽多次起诉离婚,但也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与曹某和好并共同生活,可见双方确有一定的感情基础,陈某对曹某及家庭确有留恋。
现陈某又起诉离婚,曹某维持双方感情的意愿强烈,双方也无实质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为了给男孩一个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也给被告修补夫妻感情的机会,本次暂不判决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