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越来越多的男人会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加上女方的名字,而这种加名的行为其实是无偿赠与与转让财产的行为,将之前的个人所有房屋变成了共有性质。
如果男方又是婚前的个人债务身份,他的赠与导致了无偿转让财产的发生,必然会给债权人造成期待利益或者实际利益受损。作为债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债务人对女方的赠与呢?
01房产证加盖女方名字的内涵
当准备结婚或者已经办证了结婚证后,如果要将女方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看似很简单的加名,通常会将个人婚前房屋变成夫妻共有房屋,或者男女婚前各自占有份额的共有形式。
所以,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其实有两个内涵:
一是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后加盖女方名字,可以不用别的手续可以直接添加,但是就让男方婚前财产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女方以加名和条件,办理完成后才同意结婚。这时的加名行为是非婚姻存续期间的加名,女方所得的财产是属于男方的婚前赠与,房产属于二人各自的婚前个人财产,各占一半,并不会随着结婚而变成婚姻共同财产。
那么,如果男方在婚前就负有了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这种加名行为吗?
02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在实践中,许多债务人会想方设法将财产转移,可能减少财产的价值或者无偿赠与,而债权人对这些情况却很难了解,所以就会发生在主张债权时得不到全部偿还。
但是针对房产证加了女方名字的行为,能否行使撤销权,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房产证加了女方名字的行为予以撤销的话,就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男方加女方名字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二是这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得不到全额偿还。
三是债权人知道上述事由后,在一年内,或者自债务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撤销。
因为撤销权属于合同上的形成权,适用的是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需要及时行使。
结语
正常情况下,房产证加上女方的名字,并不会导致整个房屋归了女方,只会处置了其中一半的份额。想要向法院申请撤销这种加名行为,要注意的是必须是一年之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期限,只能从其他角度上寻找法律上的救济途径,而不是主张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