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华和小梅都是高学历、高收入、高智商,两人恋爱多年,在双方父母的不断催促下,才缓缓步入婚姻殿堂。小华的父母在当地经营一家企业,颇有声望,但只有小华一个宝贝儿子,而且小华父母的兄弟姐妹家都是女孩,所以一结婚,小华的父母就催促小俩口赶快备孕,好生个孙子将来能传承家族企业。
但小梅却不这样想,她经济独立、思想独立、人格独立,娘家家境也颇为殷实,她是因为爱情才结婚的,才不想成为生育的工具,觉得只要两个人真心相爱,没有孩子,亦能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所以,在一次意外怀孕后,小梅悄悄瞒着小华做了人工流产。
但是这个世界没有不透风的墙,小华及其父母知道真相后,非常失望和痛心,认为小梅对男方家庭极度不尊重,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试问,小华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么?
案例解读
1.《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妇女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妇女受孕后,胎儿构成妇女人身的组成部分,丈夫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权。
2.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私自流产,诚然会伤害到比较和谐的夫妻感情,可能在生活中确实会影响很大,但在法律意义而言,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的生育权来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小梅未经小华同意私自堕胎,不构成对小华生育权的侵犯,法院会驳回小华的诉讼请求。
3.小华和小梅因为在生育问题上意见不能协调一致,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小华可以起诉离婚。法院会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