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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忠诚协议”赔偿50万,法院判协议有效?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242人看过


2017年,郑(女)和袁(男)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8年,双方签署了《婚姻财产协议》,协议约定未来如果双方因婚外情、同居、家庭暴力或异性朋友关系暧昧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过错方一次赔偿对方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分。2019年的一天晚上,袁某在一家酒店与异性有过婚外住宿记录。郑认为,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袁多次与其他异性恋者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因此,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判决准予离婚,袁根据夫妻财产协议向支付了5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在诉讼中,袁说他同意离婚,但他没有过错,也不同意支付50万元的赔偿金。他只是一名卡车司机,巨额经济赔偿远远超出了他的支付能力,夫妻财产协议中的一些条款涉及限制离婚自由,这应该是无效的。广州市白云区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郑和袁情感基础薄弱。婚后,由于生活观念和价值观的差异,双方存在矛盾。现在郑告离婚袁同意离婚就是两个夫妻关系确实破裂了法院调解无效,所以应该准予离婚。一审法院判决郑、袁解除婚姻关系;袁向郑支付了5万元的赔偿金。一审判决后,郑和袁都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郑、袁独立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的内容是夫妻双方忠实义务的约定。“忠实条款”实际上是一项关于无辜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本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并不限制一方的人身婚姻自由,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双方意图的真实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和利用他人危险等可撤销的情况。它是一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袁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但结合本案情况和袁的陈述,不能排除普通人的合理怀疑。因此,应认定袁违反了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考虑到袁是一名卡车司机,工资并不是很高,协议中约定的50万元赔偿金额与他的实际经济状况不符,明显偏高,不公平。因此,法院决定,袁应根据袁的经济收入、日常消费水平和承受能力,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向郑支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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