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郑(女)和袁(男)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8年,双方签署了《婚姻财产协议》,协议约定未来如果双方因婚外情、同居、家庭暴力或异性朋友关系暧昧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过错方一次赔偿对方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分。2019年的一天晚上,袁某在一家酒店与异性有过婚外住宿记录。郑认为,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袁多次与其他异性恋者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因此,郑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判决准予离婚,袁根据夫妻财产协议向她支付了5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在诉讼中,袁说他同意离婚,但他没有过错,也不同意支付50万元的赔偿金。他只是一名卡车司机,巨额的经济赔偿远远超出了他的支付能力,夫妻财产协议中的一些条款涉及限制离婚自由,这应该是无效的。广州市白云区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郑和袁情感基础薄弱。婚后,由于生活观念和价值观的差异,双方存在矛盾。现在郑告离婚,袁同意离婚,就是两个夫妻关系确实破裂了,法院调解无效,所以应该准予离婚。一审法院判决郑、袁解除婚姻关系;袁向郑支付了5万元的赔偿金。一审判决后,郑和袁都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郑、袁独立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的内容是夫妻双方忠实义务的约定。“忠实条款”实际上是一项关于无辜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本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并不限制一方的人身婚姻自由,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双方意图的真实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和利用他人危险等可撤销的情况。它是一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袁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但结合本案情况和袁的陈述,不能排除普通人的合理怀疑。因此,应认定袁违反了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考虑到袁是一名卡车司机,工资并不是很高,协议中约定的50万元赔偿金额与他的实际经济状况不符,明显偏高,不公平。因此,法院决定,袁应根据袁的经济收入、日常消费水平和承受能力,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向郑支付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