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赵某和刘某登记结婚,并有一女。但因为婚后因为生活琐事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两人同意离婚,财产问题也协商一致了,但令人意外的是,两人都不愿抚养女儿。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仍然不能协商一致。鉴于两人对子女抚养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
法官认为,双方的抚养条件基本差不多,如果强行判决,对孩子伤害很大。判决生效后,双方在处理女儿的抚养事宜。
在诉讼离婚的时候,双方都不要孩子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如果父母都不履行监护义务,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学校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组织,可以作为临时监护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的父母支付抚养费用。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就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一揽子”协议。离婚协议的内容包含了多种法律行为,包括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子女抚养费如何给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的如何分割,债务清偿,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家务劳动补偿,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
可见,离婚协议是对离婚引起的当事人之间的人身财产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兼具伦理性与财产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而是夫妻间伦理性财产协议。因此,协议离婚除了体现双方的离婚意愿之外,还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