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泰州市XX与泰兴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83民初1117号之一
原告:泰州市XX,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A,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单位员工,
被告:泰兴市XX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市XX与被告泰兴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原告泰州市XX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州市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24元,减半收取计XX,由泰州市XX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卢 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