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泰虹民初字第0895号
原告C,女,1971年3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0年7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主审法官 A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雨
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