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民初字第0346号
原告:D,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免交,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