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太平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泰商初字第129号
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A(特别授权),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X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A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