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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姜丽琴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5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287号
原告C,1986年12月3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无职业,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A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何二×,由于被告自2014年4月擅自离开婚住房回娘家居住,致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A由被告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辩称,原告所述的双方相识时间、登记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均属实,2014年4月是原告将其轰回了娘家,并居住至今,被告居住娘家期间,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双方虽然有些矛盾,但不足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其希望能给予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名A,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及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请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与被告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给孩子营造一个完整的家,案经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一经确立,双方便应加倍呵护并真诚相待,惟有如此,方能建立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牢固,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更应相互体贴、关爱和理解,遇有分歧和矛盾应彼此谅解,协商妥处,唯此双方才能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况婚生子现尚年幼,原告再坚持离婚不妥,同时被告亦应检查自身之不足,主动与原告沟通,方使夫妻关系和好如初,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然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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