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丽琴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A与B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姜丽琴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津02民终4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C,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XX烃部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XX-703,公民身份号码210XXXX1987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XX医院护士,住天津市滨海新区XX-703,公民身份号码131XXXX1986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016民初63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016民初63031号民事判决,改判双方离婚,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极大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已经无法正常沟通,不具备共同生活的基础,故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A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是自由恋爱,具备相应的感情基础,即使双方发生了感情纠纷,也是家庭生活难以避免的,属于正常的磨合,不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份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原告陈述双方分居时间亦未满两年,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是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在近期虽然发生矛盾,但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条件,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共同创造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因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应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A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自由恋爱结婚,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虽产生矛盾,但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应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珍惜彼此的感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解 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C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