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丽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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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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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姜丽琴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4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津0102民初311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任审判,分于2016年3月10日、3月3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生子何二×于××××年××月××日出生,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在2013年1月23日被告从家中搬出,双方开始分居,被告从未支付原告和孩子的生活费用,孩子一直由原告母亲家抚养,至今已经三年,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夫妻关系事宜,但是始终没有改善的迹象,原告夫妻感情确已劈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A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1张; 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张; 3、悔过书1张; 4、房产证复印件1份; 5、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复印件1份; 6、张福新名下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1张; 7、视听资料(录音光盘2张); 8、证人霍××、B、戚××、C, 被告A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十多年来夫妻没有进行沟通,被告不认可,原、被告一直维持这个家,被告没有离婚的想法,原告所述的家庭暴力,没有证据,被告也没有打过原告,夫妻感情一直都很好,十多年被告对原告及子女都一直很照顾, 被告A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淘宝网上交易凭证复印件一份; 2、京东商城购物清单复印件一份; 3、信用卡消费凭证复印件一份; 4、照片原件及微信截图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何二×,婚前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照顾老人及子女问题发生矛盾,原告诉称被告自2013年1月23日离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被告辩称2016年1月因与原告母亲发生矛盾其离家居住在被告母亲家,双方开始分居,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的分居时间,原告主张自2013年1月与被告分居,提供物业工作人员及邻居的证言证实,多人均证实近两三年被告不在原告所居住的坐落于河东区新开路琛赢大厦2-1303号居住,虽被告主张双方自2016年1月开始分居,但仅有本人的A,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认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对原告主张的分居时间予以认可,原、被告自2013年1月开始分居,但同时考虑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并育有子女,应当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被告A审中表示愿意改正自身不足,那么被告既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就应与原告加强沟通,努力解决感情危机,原告在处理夫妻矛盾及照顾子女问题时也应更加耐心,考虑以往夫妻感情及子女尚小,给予双方一次挽救家庭的机会,双方如若共同努力,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夫妻关系是有望改善的,故对于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A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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