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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未尽到提示义务,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发布者:高征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1日 1505人看过 举报

2022-10-2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98月,杨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司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司某受伤,车辆毁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与司某同等责任。因原告与杨某未协商一致,遂将杨某起诉至法院。杨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我代理该案。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先行了解杨某车辆权属以及保险情况,经核实,该车辆系案外人所有,杨某系借用车辆,且杨某之前因违法驾驶证被暂扣,属于无证驾驶。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额度充足。主要难点在于因杨某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一般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公司免责事项,且可向杨某追偿。根据进一步查证,杨某为事故车辆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并未对杨某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仅是向杨某收取保费后办理的车辆保险。

确定开庭思路后,依据保险法及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保险机构未尽到提示义务为由,主张该免责条款对杨某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该由保险公司依法赔偿。经过一审法院审理,最终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总结: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如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险,一般情况不需要再另行赔偿,但如有酒驾、无证驾驶等免责事项,保险公司可能有拒赔情形,保险公司应该对免责事项向投保人进行提示或说明,否则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建议驾驶员及时为车辆投保足额保险,避免违法驾驶。

高征律师,本科学历,河北省律师协会成员,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掌握了大量的办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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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20********06 刑事辩护、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