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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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楚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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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与叶某离婚纠纷

发布者:蔡陈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5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明某与叶某离婚纠纷

律师点评: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律师,本人从结婚时间,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起诉返还彩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角度为当事人积极代理,取得了全面的胜利,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后续本案原告第二次起诉后,本律师亦代理被告,全面维护了被告的核心利益,不退彩礼的同时将嫁妆全面索回。

原告明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红,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叶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蔡陈,湖北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明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红,被告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在红山中学读书时相识,2006年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正月按本地习俗认亲,原告送彩礼86800元,加上其它花销共用去十万余元。××××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公婆不敬,不做家务,且对原告不忠,另为用钱多次与原告争吵。原告怀疑被告骗婚。原、被告虽相识时间较长,但相互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返还原告彩礼80000元。

被告叶某辩称,原、被告从2006年恋爱,虽中间几年分手,但亦有联系。2014年又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相识将近十年,均为个性独立的90后,思想难免有分歧,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双方加强沟通,原告诉称被告骗婚与事实、法律不符,原告诉请返还彩礼80000元亦无法律依据,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明某与被告叶某系初中校友。2007年7月自由建立恋爱关系,后陆续有来往。××××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6月,原告对被告婚后生活习惯不满,认为被告不做家务,对其母亲出言不逊等原因,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明某遂于2015年7月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款80000元。

原告明某与被告叶某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前相处时间较长,双方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之间并无根本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彼此信任,相互宽容,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明某亦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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