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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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某安、占某华等犯寻衅滋事罪

发布者:蔡陈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5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占某安、占某华等犯寻衅滋事罪

作为本案被告占某的辩护人,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减轻处罚的情节,结合被害人自身的过错,积极为当事人取得谅解出谋划策,最终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保留了工作籍,深受当事人的好评。

被告人占某乙,××××客运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本案,于2016年2月5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吴胜,湖北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占某丙,××局职工。因本案,于2016年2月3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蔡陈,湖北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占某丁,某××局职工,中共党员。因本案,于2016年2月3日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黄升贤,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占某戊(又名占某甲),中南××××大学学生。因本案,于2016年2月15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占某己,××××客运有限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16年2月3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5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湖北省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某乙、占某丙、占某丁、占某戊、占某己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占某乙及其辩护人吴胜、被告人占某丙及其辩护人蔡陈、被告人占某丁及其辩护人黄升贤、被告人占某戊、被告人占某己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占某乙、占某丙、占某丁、占某戊、占某己的亲属占某在某人民医院诊治时,由于占某醉酒后呕吐不止,被告人占某乙认为医生态度不好,诊治不及时,便对医生和护士进行辱骂并用脚多次踢医生办公室的门,后被其家属制止。在急诊大厅内,急诊科医生叶某在言语上表达不满激怒了被告人占某丙,占某丙上前封住叶某的衣领并拉扯,被告人占某丁、占某戊、占某乙见状便上前用拳头殴打医生叶某、方某、杜某乙,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急救中心司机段某在扯架过程中,被被告人占某乙、占某戊和占某丁用拳头打伤。医院护士报警后,派出所民警方军等人赶到现场制止。但被告人占某乙仍情绪激动,并将急诊科司机杜某甲打了一拳头,被告人占某己、占某丁等人将医生办公室门踢开,占某己用桌子上的茶杯砸向叶某的头部,被告人占某丙持茶杯击打叶某头部,致叶某昏倒。此次事件造成叶某、杜某乙、方某、段某、杜某甲不同程度受伤。经司法鉴定,叶某、方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占某乙、占某戊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五被告人对被害人叶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叶某的谅解。

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出警经过及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叶某、杜某甲、方某、杜某乙、段某的陈述;3、证人付某、胡某、王某甲、倪某、柯某、蒋某、裴某、占某庚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被告人占某乙、占某丙、占某丁、占某戊、占某己的供述和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晚8时许,某温泉镇居民占某在晚饭期间因醉酒摔伤被送至某人民医院急诊科诊治。占某的亲属占某乙、占某丙、占某丁、占某戊和占某己闻讯赶到医院急诊科照看。在急诊科换药室,医生付某对占某进行了伤口清创处理,并开具检查单要求亲属送占某去检查,随后便回到了办公室。由于占某醉酒后呕吐不止,被告人占某乙认为医生态度不好,诊治不及时,便对医生和护士进行辱骂并用脚多次踢医生办公室的门,后被其家属制止。在某人民医院急诊大厅内,急诊科医生叶某在言语上表达不满激怒了被告人占某丙,占某丙上前封住叶某的衣领并拉扯,被告人占某丁、占某戊、占某乙见状便上前用拳头殴打医生叶某、方某、杜某乙,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某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司机段某在扯架过程中,被被告人占某乙、占某戊和占某丁用拳头打伤。某人民医院护士报警后,某公安局温泉派出所民警方军等人赶到现场制止。但被告人占某乙仍情绪激动,并将急诊科司机杜某甲打了一拳头,被告人占某己、占某丁等人将医生办公室门踢开,占某己用桌子上的茶杯砸向叶某的头部,被告人占某丙持茶杯击打叶某头部,致叶某昏倒。经法医司法鉴定,被害人叶某、方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占某乙、占某戊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某公安局依法将涉案使用的“美而尚牌”白色塑料杯一个予以扣押,其杯子容量420ml,盖子上印有“玻璃内胆”,有提手。

4、某人民医院于2016年7月14日出具的“关于请求对占某乙等五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证实被告人占某乙、占某丙、占某丁、占某戊、占某己的近亲属已代为向该院作了赔礼道歉,该院请求从平息化解矛盾和建立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对被告人占某乙、占某丙、占某丁、占某戊、占某己从轻处罚。

5、被害人叶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占某乙、占某丙、占某丁、占某戊、占某己对被害人叶某的经济损失已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叶某对五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6、被害人杜某乙、段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杜某乙、段某与被告人占某乙、占某丙、占某丁、占某戊、占某己的近亲属达成了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杜某乙、段某对被告人占某乙、占某丙、占某丁、占某戊、占某己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从宽处理。

7、被害人方某、杜某甲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占某乙、占某丙、占某丁、占某戊、占某己的近亲属代为向被害人方某、杜某甲进行了赔礼道歉,被害人方某、杜某甲对被告人占某乙、占某丙、占某丁、占某戊、占某己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理。

8、某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占某戊、占某己虽然此次涉嫌寻衅滋事罪,但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平时表现较好,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占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

二、被告人占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占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占某戊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占某己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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