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但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向相邻的另一方施放噪音、污染物等是难免的,需要注意的是要控制施放噪音的时间,不得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高层建筑的玻璃墙造成的光污染,以及霓虹灯等造成的污染是越来越多,解决此类纠纷,一是要求建筑单位在建筑物的设计上,要考虑到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可能会遭受的损害;二是要给受损害的不动产相邻权利人适当、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