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产权利人,特别是土地的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暂时而且有必要使用相邻的土地、建筑物的,相邻的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例如,甲要在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建筑自己的房屋,有必要将脚手架临时搭在相邻的乙的土地范围内,乙不能阻拦,而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很多国家和地区对这种基于建筑而临时使用相邻土地的相邻关系作了规定,例如,根据《日本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一)土地所有人,于疆界或疆界附近建造、修缮墙壁或建筑物时,于必要范围内,可以使用邻地。但是,未经邻人允许,不得进入其住宅;(二)于前款情形,邻人受损害时,可以请求赔偿。
为了解决因施工而临时占用邻人土地而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