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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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修建施工中的相邻关系问题有什么规定?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205人看过

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线等,需要临时占用他人土地的,他人应当允许。但是施工应该选择对他人损失最小的方案,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施工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等时,应注意对方房屋、地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一方的建筑物有倒塌的危险,严重威胁对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对方有权请求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来源、消除危险。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按有关法规办理,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使邻人免遭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造成损害的,应赔偿邻人的损害。相邻一方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责令竹木种植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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