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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177人看过

按照《劳动合同发》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的,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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