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并非绝对、当然无效,而是被依法宣告无效后才确定的自始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凡是申领过结婚登记证书的人,未经国家机关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的,都应受婚姻关系的约束。所以,无效婚姻的结婚登记,在被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前,双方应受其约束,一方再与他人结婚的,属于重婚,构成重婚罪,且后一婚姻也无效。当事人必须经过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才取得再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