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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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到外地、或者不堪虐待逃走后结婚等情形的构成重婚罪吗?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579人看过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反抗包办婚姻出逃、被拐卖流落外地、逃荒要饭或者配偶长期下落不明,而与他人结婚的,不构成重婚,不按重婚罪处罚。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属于严重刑事违法行为。现实中,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因此,后以强迫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收买妇女的一方明知该妇女已经结婚而又与其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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