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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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是否自然解除?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485人看过

对于相互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由于本身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当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解除时,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姻亲关系自然也解除。但如继子女已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继子女尚未成年,而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解除。如离婚时,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则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仍应承担赡养义务。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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