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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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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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婚前婚后所涉及的财产性问题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030人看过

(婚前,婚后的时间分割点是婚姻登记之日)
1、“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2、《婚姻法解析(二)》规定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婚姻法解析(二)》规定其他应归个人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4、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约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约定自愿选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从而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条件:
1)夫妻进行财产约定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由他人代理
2)夫妻双方必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约定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约定的财产范围
1)夫妻可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效力:
1)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2)需双方协商一致方能变更
3)排斥法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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