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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双方结婚购置房屋出资行为的性质认定

2023年05月17日 | 发布者:刘晓蒙 | 点击:181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随着房价逐年上涨,年轻人想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城市里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变得越来越难,特别是在一线城市。高房价之下,许多人为了结婚成家不得已寻求父母的资助购买房屋,可是一旦夫妻双方劳燕分飞,那么,

    随着房价逐年上涨,年轻人想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城市里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变得越来越难,特别是在一线城市。高房价之下,许多人为了结婚成家不得已寻求父母的资助购买房屋,可是一旦夫妻双方劳燕分飞,那么,对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行为的性质认定常常各执一词,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链接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因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二、法律规定的解读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当事人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对此,无论是从原来的《婚姻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是现在的《民法典》的规定,对于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行为性质都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这一规定是连贯的,没有变化的。因为,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双方当事人所得的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这是原则。当然,如果一方或双方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赠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认定该出资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属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所有,这是例外。

    总之,对于当事人双方结婚前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首先适用夫妻财产特有制,即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其次适用除外情形认定是否属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所有。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该条款也是《民法典》对于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改动最大的一部分。

    (1)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标识赠与一方的除外。这一规定直接将父母对当事人结婚后的购房出资由法律认定为赠与,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但是,如果有的父母对子女的出资初衷是借贷的话,那前述法律规定是不是就违背了出资人的个人意愿了呢?

    (2)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针对婚后父母出资行为又作出了新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证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的出资行为原则上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此规定明显与《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原则是相冲突的,《民法典》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因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民法典》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行为的性质作出了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几乎相反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民法典》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行为性质优先适用双方约定,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认定为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而无论是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房屋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三、若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时该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与子女关系交恶或在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也经常会出现父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况,那么父母出资的性质司法实践中又会如何认定呢?

    首先: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准,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出资是基于赠与还是借贷的意思表示应当以出资时为准,如果截止到诉讼时父母对此都没有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只是在事后双方发生矛盾或子女离婚时才主张借贷关系一般都不能得到支持。

    其次: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当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

    再次:借贷关系中一般宜立字为据,以借贷人出具借条作为出借人请求返还的依据。如果父母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则应以父母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不予支持父母的诉讼请求。注意,此类案件中不能将举证责任转嫁到出借人,由子女证明父母对其出资是基于赠与关系,不仅是子女很难保留这样的证据,而且如果要求子女一方反证非借贷或举证证明赠与,这样做也是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最后:司法实践中,经常有父母一方出具自己子女单独署名的借条作为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由于父母和自己子女之间的密切关系,若子女配偶一方否认存在借贷关系,而仅凭转账凭证和自己子女一方署名的借条作为证据,其证明效力很难被法院采信。

    总之,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应认定该出资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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