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夫妻双方互相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由于合伙企业高度的人合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夫妻离婚涉及分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无论“入伙”还是“转让”,只要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入伙”和“转让”的效力,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夫妻之间这种相互转让的行为时如何处理?
(1)其他合伙人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他合伙人因行使优先购买权后所支付的价款,按照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2)其他合伙人不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合伙人退伙或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应当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的,则应根据法律规定出现退伙情形时,合伙人可以退伙;若合伙人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应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若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还办法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若退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则应扣减相应的赔偿数额。
(3)其他合伙人既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应当拟制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但是,因夫妻离婚引起的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法院判决与合伙企业登记变更的衔接问题
因夫妻离婚而发生合伙变动的,合伙企业可以持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若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发生拟制同意后到强制转让,则申请人可以按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夫妻离婚时涉及转让、退伙时合伙债务的分担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合伙债务的承担主体是合伙企业,合伙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对于转让、退伙时已经存在的合伙债务,退伙人应当在退出合伙时按照约定分担合伙债务,并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若没有约定时,则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当合伙企业存在合伙债务,同时合伙人个人也存在个人债务时,债务承担的先后顺序问题。
当合伙企业存在合伙债务,同时合伙人个人也存在个人债务时,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都要求以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司法实践中,对于合伙债务一般是合伙人的共有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还有剩余共有财产的,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再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对于个人债务,则应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后若有剩余,再以剩余财产偿还合伙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