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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房屋产权不明晰或价值不确定该如何处理?

2023年05月17日 | 发布者:刘晓蒙 | 点击:92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作为一个婚姻家事律师,代理案件中涉及到房产分割的问题是需要着重对待的,毕竟这也是绝大多数的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那么,如果碰到涉案的房屋产权不明晰或者房屋价值不确定时,诉讼中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呢? 一、对尚未

作为一个婚姻家事律师,代理案件中涉及到房产分割的问题是需要着重对待的,毕竟这也是绝大多数的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那么,如果碰到涉案的房屋产权不明晰或者房屋价值不确定时,诉讼中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呢?

 一、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待取得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国家因国情原因存在多种类型的房屋,除了商品房,还有房改房、经适房、廉租房、军产房以及小产权房、共有产权房屋等。对于商品房,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情况直接影响到对当事人房产所有权的认定,如果不动产登记簿无法显示夫妻二人对房产享有所有权或不享有完全所有权,则属于前款法律规定的情形,夫妻双方均无权对房屋的归属或分割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也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对于当事人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由于所有权不完整,无法判决房屋的归属和分割,一般由双方就房屋的居住和使用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不一致时,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仅就房屋的居住和使用进行判决。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人民法院判决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原则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由双方协议办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判决,比如照顾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注意此处适用原则的先后顺序。

    2、对实践中一些夫妻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已经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但离婚时因各种原因没有办理,甚或是由于一方故意不配合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针对此种情况,由于此时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是尚需完善不动产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和分割、补偿等问题予以灵活处理,至于因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当事人可按照分割房屋价值的比例分担即可。

    3、如果房屋归属问题在离婚案件中没有得到解决,当事人可在涉案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单独就房屋所有权问题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于在遗产继承开始后,遗产尚未实际分割时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二、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可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简单总结就三种方式:1、双方均主张对,竞价取得;2、只有一方主张的,评估后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的,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

    1、采用竞价方式的,需要有两个条件:双方均有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双方均同意竞价,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人民法院才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由于这种方式更有利于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无法体现《民法典》所提倡的保护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因此,此种方式一般应在夫妻双方的经济水平大致相当的条件下适用,否则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经济水平大致相当并非前提条件,即便双方经济条件存在一定差距,只要满足前述两个条件,人民法院也没有理由不予准许

    2、采用评估补偿方式,这也是离婚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由于离婚诉讼中对于房屋价值,夫妻双方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此时就需要有专业的评估机构按照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对需分割的房屋价值进行市场评估,继而由人民法院作为认定应支付补偿金额的参照,更加公平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部分因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还需要考虑到夫妻双方所购房屋中体现的工龄、职务等福利折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3、采用拍卖、变卖方式的,需要注意“变卖”是民法典是相较于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新增加的一种处理方式,这种方式相比于拍卖程序更为简单,成本消耗更小,更加有利于纠纷解决。这两种方式对于缺乏资金或不满意涉案房屋的当事人也更加简单便捷,由此产生的费用可由当事人按照分割房屋价值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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