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适用后两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彩礼的认定问题
1、根据法律规定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个案情况进行认定。
2、婚前给付的三金及贵重衣物、礼品的认定。首先:因三金属于贵重物品,与公民日常交往的赠与物不同,因此在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将其认定属于彩礼范围。其次:至于贵重的衣物及礼品,因赠与后的衣物属于私人物品,一般情况下会存在回礼情形,因此,大多数法院并不将此列为彩礼。但是如果将购买衣物、三金折合为现金给付,则一般会认定为彩礼。
3、婚前男女双方的一般转账行为若不具有缔结婚约的目的,则应根据转账情况认定为赠与或借贷等其他法律行为,不属于彩礼的范围。
二、彩礼返还的数额问题
1、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但是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认识问题等原因,存在未登记结婚但是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共同生活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结合给付彩礼的金额、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经济状况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适当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并不会一刀切全部返还。
2、关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确未共同生活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基于各自的目的会往往会出现对是否共同生活各执一词的情形,建议当事人在诉前对此问题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充分准备相应的证据,包括对此问题的聊天记录等。若因举证不力导致法院对此事实无法查清时,法院一般也会酌情予以适当减少返还金额。
3、关于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一般而言,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也就是说,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生活困难,比如实践中一些偏远农村地区为了结婚甚至不惜大肆举债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因此,不能简单以给付彩礼财产造成损失,相比原来的生活条件降低为由主张返还彩礼,这也是影响法院判定彩礼返还数额的参考因素之一。
三、彩礼不予返还的情形
1、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
2、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同居生活时间不长,但已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中的消耗花费或者接受彩礼一方将所收彩礼购买陪嫁物品,双方共同使用,一般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