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案件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也一直是案件审理的焦点问题。生活中,夫妻二人因感情问题选择结束婚姻,但是对待孩子的抚养问题一定要慎重从事,毕竟成年人的婚姻不能让孩子来买单。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也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本人根据多年从业经验,整理出了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和子女抚养有关问题,希望给需要的朋友以帮助。
一、抚养权问题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
(1)母亲抚养为原则: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以及司法解释第44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父亲可以抚养的情形:既然是原则,就有例外,司法解释第44条就规定了例外情形: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3)具体个案特殊情形:既然法律规定了因其他原因,子女不宜随母亲生活的情形,那么实践中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举证情况和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定,而不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4)支持协议约定:根据司法解释第4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两周岁以上不满八周岁的子女:
(1)协议优先: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2)优先考虑:根据司法解释第46条的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优先条件:根据司法解释第47条的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根据司法解释第48条的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八周岁至十八周岁的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的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总原则是最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主要考虑谁更能够照顾孩子,经济、居住、陪伴、教育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法院一般会优先考虑另一方抚养。值得注意的是,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4、抚养权变更问题:
(1)协商变更优先: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诉讼变更的情形:根据司法解释第5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抚养费问题
1、抚养费的范围:根据司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承担抚养费的责任主体:
(1)父母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均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并不因此免除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换言之,孩子的抚养费并不是要非直接抚养一方全部承担。
(2)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
(3)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3、支付抚养费的对象:
(1)根据民法典1067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2)根据司法解释第41条的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需要注意的是:接受大学教育的成年子女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抚养费的对象
4、抚养费的数额:
(1)协商优先: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数额依据:根据司法解释第49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5、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1)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因此,定期给付是原则,一次性给付是意外。实践中,按月给付、半年给付或按年给付比较常见。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6、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根据司法解释第53条的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7、抚养费的增加:根据司法解释第58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8、抚养费的给付救济:
(1)拒付可诉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原协议影响子女成长可诉讼:根据司法解释52条的规定:若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由直接抚养方承担全部抚养费,而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父母一方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拒不履行可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三、探望权问题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注意: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并没有此项法律权利。
(1)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1086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探望权的诉权: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4)探望权的协助义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四、两个或多个子女抚养问题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如果是两个孩子,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孩子,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当然,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官也会适当考虑同性抚养的原则,毕竟,青春期子女异性抚养存在一定的不便。
五、继子女和养子女抚养问题
1、继子女:根据司法解释第54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
2、养子女:
(1)养子女和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因此,即使养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2)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3)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4)根据民法典第1108条的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