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互相忠诚。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行为,则过错方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五十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确实存在出轨行为,那他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费五十万元?
案例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2015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婚后王某与异性赵某存在不正当交往,曾导致赵某怀孕流产。2018年5月,王某与张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造成离婚,儿子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五十万元。协议签订后,王某仍与赵某保持交往。2021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张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张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王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张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等情况,判决儿子随张某共同生活,并由张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王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那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法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列明的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夫妻忠诚协议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的明确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义务转变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二、婚姻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双方承担互相忠诚的义务。但这种义务需要付出隐形的道德成本,而忠诚协议是将隐形的道德成本显性化了,对于维系婚姻稳定有积极作用。
三、《民法典》关于夫妻相互忠诚的规定属于倡导性,而非强制性,夫妻的人身关系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进行调整。
四、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虽然不违法,但这种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
对于忠诚协议我们应当进行类型化分析,如果是以限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宜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至于经济赔偿部分,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因此,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那么婚姻中的当事人为了举证证明对方违反忠诚协议而采取侵犯对方隐私权的方式,激化夫妻双方的矛盾,甚至演变成刑事案件。另外,如果法院认可此类协议的效力并判决支持按照忠诚协议的约定支付赔偿金,那么更多的婚姻中人就会采取此类方法,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也会在事实上瓦解双方的信任和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