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况
方先生在婚前由其父母全款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方先生名下。后方先生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居住,房屋的租金就由父母收取补贴家用。后方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婚后不久双方生育一子,李女士提出将前述房屋的租金作为家庭开支使用,但方先生认为房屋本身就是父母购买的,不好向父母主张。双方由此发生争执,李女士认为这部分收入是婚后取得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方先生认为这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自己有权决定财产如何支配。
律师回复
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虽然在婚后取得,但由于房屋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此产生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应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那么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婚后收益,哪些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哪些情况下属于个人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据物权原理,孳息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
《民法典》第 1063条明确规定夫妻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那么这种财产产生的利息和其他孳生物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比如,对于一方婚前的财产存入银行所产生的自然孳息,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出租而未通过共同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等,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比较适宜。
二、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属于《民法典》第 1062条规定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但是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财产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则应属干夫妻共同财产。
三、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由于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个人认为,涉及到诉讼则需要提供相应的明确的证据。
四、一方婚前用自己的财产投资做公司的股东,那么婚后取得的分红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股东分红属于投资经营性的收益,既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