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接到一个咨询电话,女方称二人是自由恋爱并一直是公开同居,二人感情也非常要好,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多年,一起打拼,日常生活中的收入开支也都不分彼此。后来,二人还共同购置了房产,一起按揭还款。经过多年的爱情长跑之后,两人也终于走进了婚姻的殿堂。结婚三年后,现在因各种原因打算离婚,但是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女方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他们的房产是在登记结婚前购买的,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男方的婚期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女方认为,房产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是他们二人的共同出资,且二人在婚前共同还贷多年,如果只计算婚后三年的还贷部分,对于女方而言太不公平,因此咨询了解男女登记结婚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
当前社会生活中,婚前公开同居的现象比较常见,男女双方一起打拼并共同购置财产,后双方感情稳定,登记结婚,婚后一起因各自原因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案例不在少数。对此问题,笔者检索了相关案例。2002年9月19日最高法也曾就此类问题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过复函,全文如下:
你院《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登记结婚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院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11月21日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1994年4月4日我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但是,笔者认为前述复函涉及的案件还是有它的特殊性,而且距今时间较长。另外,最高法院的复函系最高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答复意见,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即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关于类案检索的规定,系就相类似案件作统一裁判尺度的参考,并非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所以,针对此类情况,作为当事人还是应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出资情况,至于婚前同居的认定问题,也需要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是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而且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根据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1994年4月4日我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出相应的主张,最终由法院根据具体个案情况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