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婚内财产协议?它和离婚分割财产协议有哪些不同?
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利归属或分配达成的协议。此类协议的目的是维持婚姻关系而不是解除婚姻关系,而且这类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签字盖章而非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这两点是它区别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最大的不同。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为解除婚姻关系就财产在离婚后如何分割达成的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它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是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二、婚内财产协议成立的条件
1、婚内财产协议要求书面形式;
2、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等可撤销情形;
3、关于财产的具体情况及归属约定内容明确;
4、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5、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只有经过公证的协议才有法律效力,实际上只要双方签字认可即发生法律效力,除非协议中约定经过公证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公证不是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但是经过公证的协议会增强协议认可度。
三、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1、婚内财产协议的对内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
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确定财产归属。一旦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确认,那么这份协议书中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涉及房屋产权变更的,即便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不影响协议的内部效力。
2、婚内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关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的问题,包括双方共同的债权人和一方债权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的归属约定只能约束男女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抗作为第三方的债权人。
3、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债务归一方承担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相对人知道的,以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作为夫妻一方如果遇到债权人要求其承担协议中约定的本不属于自己承担的债务,那么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包括举债前已经书面签订过婚内财产协议、婚姻中另一方举债时债权人知晓双方之间存在协议约定的证据,同时要求协议双方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
四、如果签署了对自己不利的婚内财产协议,可以撤销吗?
1、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根据《民法典》第152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依法行使撤销权,但是若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则应于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实践中,婚姻男女双方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的比较少见。注意,撤销权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行使撤销权的理由:除了上述比较少见的重大误解外,常见的原因有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在签署协议时受到了欺诈或胁迫,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还有,如果像案例中的李女士认为所签署的协议显失公平,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也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是利用我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而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
3、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即便赠与房产未经过户,也是不可撤销的。
总结来说,夫妻财产约定一般是不可撤销的,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法定的撤销事由,这就要求每一个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当事人都应该慎重对待,不能随意签署之后再向法院申请撤销,那将会非常地被动。
五、生活中签署夫妻财产协议需要注意些什么?
1、 签署主体的要求:
(1) 签署协议的双方为婚姻关系内的夫妻双方;
(2) 夫妻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 协议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事由;
(4) 如果协议内财产涉及其他第三方,应取得相关人员同意。
2、 协议内容一般包括如下事项:
(1) 夫妻双方各自身份信息,婚姻状况;
(2) 列明财产详细情况及归属,哪些财产归属男方,哪些财产归属女方,哪些财产归属夫妻共同所有;
(3) 如果约定的财产涉及到更名过户或加名等事项,还需要约定产权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对方的配合义务,违反义务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4) 对协议中未列明的财产或预期可取得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
(5) 争议解决等其他合同通用条款。
3、 婚内财产协议特别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不要写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包含离婚、抚养费等字样。因为如果被认定为离婚协议,那没有离婚的话协议就不产生法律效力。
(2) 不要写成忠诚协议或包含出轨则净身出户等字样,因为对于忠诚协议,最高法目前的态度是不禁止,但也不赋予强制执行力。
(3) 不要写成承诺书或保证书,因为这都是单方承诺,而不是双方协议,若是涉及到房产过户问题,未办理过户登记时会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4) 尽量不要使用房产管理部门中类似更名申请书等一些制式文书,尽量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协议书的双方合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