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三种:
1、夫妻二人共同签署
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3、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但是,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债权人是夫妻一方的父母,借条或借款协议上只有债权人子女一方的签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资金转移的性质,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如何认定?证据要求又有哪些呢?
一、父母作为债权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不能提交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在借条只有自己子女一方签名的情况下,如果子女的配偶又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父母作为债权人需要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诉争款项系用于双方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需要,如果父母未能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则法院对于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会不予采信。
二、仅凭借条是很难作为认定夫妻一方与父母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如果有转账记录或其他证据能证明借款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子女之间的经济往并来无转账记录或者有转账但由于时间过长查询不到转账记录等情形,仅有子女一方出具借条甚至存在为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而后补借条的情形,都很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若有转账记录、借款协议或借条等证据加以证明,又明显可以看出转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作为子女的配偶一方若辩称转账为赠与,也应提供充足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辩称为赠与而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也会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四、司法实践中最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一旦子女离婚,父母一方主张借款而子女配偶一方坚决否认,各地法院的做法存在差异,根据最高法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进一步明确,父母没有明确证据的不予支持借款关系。
五、夫妻一方向父母的日常借款,若借款明显是用于一方个人生活所需或配偶一方明确反对借款而父母又明知的情况下,则应被认定为属于个人债务。
六、其他普通债权人主张借贷关系若借款金额远超正常家庭日常生活、债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债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是双方合意,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