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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两类特殊的房产处理办法

2022年05月14日 | 发布者:刘晓蒙 | 点击:34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离婚案件中还经常会出现没有房屋产权证或房产证上有第三人,比如孩子或父母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一般会作何处理呢?1、婚前或婚后购房,离婚时尚未办理房屋登记——不处理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7

离婚案件中还经常会出现没有房屋产权证或房产证上有第三人,比如孩子或父母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一般会作何处理呢?


1、婚前或婚后购房,离婚时尚未办理房屋登记——不处理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7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理房屋登的房包括商品房,也包括福利性政策房屋和经济适用房。需要提醒的是,这里说的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不包括农村自建房屋的。

2、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不处理,另案起诉或中止审理,后根据判决结果再行分割。

  实践中,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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